近日,梅州梅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告单位B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甲某、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
A公司是德国某公司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持有的德国注册商标“W”在中国享有独占使用权。然而,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河北石家庄的B公司未经授权,生产标有“WN”标识的同类商品并远销海外,经查,非法经营数额折算为人民币共计约67万元。案发后,B公司董事长甲某、国际销售部经理乙某先后被抓获归案。2022年11月,B公司赔偿A公司200万元且公开致歉,取得了A公司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B公司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甲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乙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 | 记者 丘锐妮 通讯员 宋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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