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如下: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本条是关于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偿还费用并支付利息的规定。
一、本条是关于委托人法定义务的规定,所谓法定义务,就是不管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义务。
二、就本条而言,委托人的法定义务主要是两个:一是预付费用的义务,二是偿还必要费用并支付利息的义务。
三、如当事人约定由受托人承担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即另行约定费用负担,与本条规定不同的,该约定有效。
四、最高院有观点认为,受托人挪用费用,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是否适当履行的标准,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的特定用途,或者受托人挪用费用客观上影响委托事务进展甚至导致委托事务无法完成,否则委托人以受托人挪用费用为由主张法定解除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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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19 12:5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