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张泽世) 离婚协议能否成为逃避共同债务的“挡箭牌”?8月12日,记者从湖南高院了解到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丈夫借钱购买货车,妻子为车辆所有人,离婚后妻子却不认账。法院最终认定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提醒债权人出借款项时最好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
2021年3月2日,梁某因购买货车积蓄不足,向彼时担任其夫妇司机的李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日,梁某当时的妻子郑某在一份《购车分期按揭明细表》上签字捺印。3月3日,李某向梁某转账,梁某随即前往购车。3月4日,交警部门为郑某发放该货车机动车行驶证。不久,以郑某为经营者的某某运输部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此后,梁某向李某支付利息至2023年3月3日,后因无力继续偿还本息,于2024年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30000元、月利率1%,2年内还清。2025年1月,梁某与郑某在法院调解离婚。3月2日,因梁某未归还欠款,经多次催讨无果,李某将梁某、郑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郑某辩称,离婚是因梁某赌博且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在财产分割中梁某提及的这笔30000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梁某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发生在梁某和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争议焦点在于该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经查,梁某借款当日郑某签订购车明细表,次日李某转账给梁某用于购车,之后郑某办理货车行驶证并成为某某运输部经营者。李某作为梁某、郑某曾雇用的司机,有理由相信二人对债务有共同意思表示,而且借款实际用于郑某公司生产经营,货车所有人也为郑某。故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依法判决梁某、郑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两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借款用途、共同意思表示、家庭受益等情况。即使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也不得以其内部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本案中,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建议,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出借款项时需留存书面协议并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明确债务用途;夫妻离婚时也应妥善处理债务问题,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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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7-23 19: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