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呼喜平与郭振嘉、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振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自愿支付悬赏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闫霞,女,1972 年 5 月 1 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20501****。
本案未履行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一、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住处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对举报人给予10000元奖励;
二、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2025年4月9日-2026年4月9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
0912-8307169